2023年9月1日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已于2024年1月1日起施行,核心修改集中于涉外民事诉讼程序。对医疗健康、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当事人而言,最直接的变化在于:协议管辖的连接点扩大、平行诉讼规则明确、域外送达与答辩期限缩短。这意味着跨境医疗纠纷和药企知识产权争议的管辖选择更灵活,程序推进也将更快。
新闻背景:时隔两年再修民诉法,涉外程序全面升级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2021年修正后的版本,而此次修改是继2017年、2021年之后的又一次重要修订,距上次修正仅两年。本次修法的背景,是适应我国高水平对外开放和涉外法治建设的需要——近年来跨境商事往来频繁,涉外医疗合作、药品专利许可、医疗器械进出口贸易中的纠纷数量持续上升,旧有的涉外民事诉讼规则在效率与可操作性上已显滞后。
从立法过程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在草案审议中广泛征求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学术界及实务界意见,最终对涉外编的管辖、送达、取证、判决承认与执行等章节作出系统性调整。值得强调的是,此次修改不涉及国内普通民事案件的审理程序,但涉外案件当事人(包括在深圳、上海等地开展跨境医疗合作的药企、外资医疗机构)需要重点关注。
法律依据:2023年9月1日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核心变化一:管辖规则调整,当事人选择法院的空间更大了
新法对涉外民事案件的管辖连接点作了实质性扩张,这是本次修法中最值得当事人关注的部分。原《民事诉讼法》第272条要求当事人协议选择中国法院管辖时,争议必须与我国存在实际联系;新法修改后,即使合同签订地、履行地、标的物所在地等均不在中国境内,当事人也可以书面协议选择我国法院管辖,前提是我国法律不违反专属管辖规定。
这一变化对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和医药知识产权纠纷的影响尤为明显。例如:一家深圳药企与美国生物技术公司签订跨境许可协议,合同履行地在美国,但双方希望在中国法院解决争议——按旧法,若无其他连接点,深圳法院可能无法受理;按新法,只要双方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由中国法院管辖,深圳前海合作区法院或深圳中院便可依法行使管辖权。这为境内药企争取更熟悉的司法环境提供了明确依据。
此外,新法还新增了以“适当联系”作为管辖依据的规则,并细化了涉外案件的地域管辖标准。对当事人而言,这意味着在合同起草阶段就应审慎设计管辖条款——约定了中国法院,不等于所有纠纷都能在中国解决,专属管辖、级别管辖的硬性限制依然存在。
核心变化二:程序时限缩短,维权节奏明显加快
如果说管辖规则的调整拓宽了“去哪告”的选项,那么程序时限的变化则直接影响“多久能走完”。新法将涉外案件公告送达的期限从原来的三个月缩短为六十日,同时优化了域外送达方式,包括明确电子送达的适用边界、缩短答辩期与上诉期的合理衔接等。对于原告方,立案后等待程序推进的时间成本显著下降;对于被告方,则意味着参与诉讼的时间窗口更短,证据准备、聘请律师的紧迫性提高。
以医疗健康领域的常见纠纷为例:一家广州医疗设备进口商与德国供应商发生质量争议,德方在中国境内无代表机构,旧法下公告送达需三个月,加上答辩期、举证期,仅程序环节就可能耗时半年以上;新法实施后,送达环节至少缩短一个月,整体审理周期有望压缩20%至30%。值得注意的是,这一时限缩短仅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立案的涉外案件,此前的案件仍适用旧规定,当事人不可混淆。
特别提示:医药知识产权案件(如药品专利侵权、技术秘密跨境流转)往往涉及境外被告,新法时限变化直接影响证据保全、行为保全的时效判断,权利人应在起诉前就完成证据固定与翻译公证等前置工作。
影响分析:对医药知识产权与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市场的三重影响
第一重:涉外医药知识产权诉讼的“主场优势”增强。过去,境内药企在涉外专利、商业秘密纠纷中常常面临两难——在境外诉讼成本高、程序陌生,在国内诉讼又担心管辖依据不足。新法实施后,只要合同或侵权行为存在适度联系,我方当事人就有更大机会将争议留在国内解决。这对涉及药品专利链接、仿制药注册、跨境技术许可等领域的权利人尤为有利。
第二重:医疗健康法律服务机构的业务模式面临调整。管辖连接点的放宽,意味着更多跨境医疗纠纷可能进入中国法院,包括涉外医疗损害责任、跨境远程医疗合同、进口药品不良反应赔偿等。深圳、广州、上海等涉外案件集中的城市,医疗健康法律服务机构需要更加熟悉国际私法规则与外国法查明机制,才能在谈判与诉讼中为当事人提供有效策略。医药知识产权细分领域也呈现类似趋势——权利人维权时可能同时考虑行政投诉、民事诉讼与海关保护,程序选择组合增多。
第三重:平行诉讼风险更加明确。新法对“平行诉讼”(即同一争议在多个国家法院同时审理)的处理作出了规则层面的回应,既尊重当事人的程序选择权,也通过受诉在先、礼让原则等机制减少冲突。但必须提醒:中国法律并不禁止平行诉讼,选择境外法院并不意味着国内程序自动终止。当事人在多法域维权时,应综合评估判决承认与执行的可行性,避免程序资源浪费。
应对建议:当事人需要做好的五件事
面对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变化,当事人需要注意什么?以下五方面建议供参考:
- 建议一:全面审查存量合同。已签署的跨境医疗合作、药品许可、研发外包合同,如约定争议解决条款,应评估其在中国法院管辖下的有效性与可行性;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结合新法签署补充协议。尤其注意区分“仲裁条款”与“诉讼管辖条款”——两者适用不同的法律框架。
- 建议二:把握时限新节奏。无论作为原告还是被告,都应重新核对诉讼各阶段时限。对可能被诉的境外合作方,应提前建立境内法律代表或文书接收机制,防止因送达期限缩短而错失答辩机会。
- 建议三:优化证据布局。涉外医疗纠纷常涉及境外形成的病历、检测报告、药品注册文件,新法对域外证据的公证认证手续未作根本性简化,但电子数据证据规则逐步完善。建议建立境外证据的同步备份、时间戳认证制度。
- 建议四:评估平行诉讼策略。涉及重大利益的医药知识产权争议,可在起诉前分析主要法域的司法效率、赔偿标准与执行便利性,选择最优启动顺序;不必要同时开多条战线,除非有保全或时效上的紧迫需要。
- 建议五:主动应用在线诉讼规则。修改后的民诉法进一步确认了在线诉讼的法律效力,涉外案件中的远程庭审、电子送达适用范围扩大。当事人可委托专业律师尽早熟悉受案法院的在线诉讼操作指引,特别是深圳、广州等地法院已形成相对成熟的跨境庭审机制。
专家观点:修法传递了清晰的信号——中国司法愿意管、也管得好跨境争议
从医疗健康法律服务的实务视角观察,此次修法最深刻的意义在于传递司法开放信号:中国法院不再将涉外争议视为“麻烦”,而是以更积极的姿态参与国际司法竞争。北京、上海、深圳的涉外商事审判庭近年来积累了大量涉医疗、涉生物医药案件的审判经验,新法为这些实践提供了更完善的制度支撑。
医药知识产权领域律师普遍认为,管辖连接点的宽泛化将促使外资药企重新评估在华诉讼策略。过去,许多跨国药企习惯在合同中约定境外仲裁或境外法院管辖;新法实施后,若交易相对方为中国企业,外方可能更倾向于选择对等、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而非一味排斥中国法院。这对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具有长远的正向意义。
当然,规则的变化也伴随不确定性:连接点放宽是否会加剧管辖权冲突?平行诉讼规则的具体适用标准如何统一?这些都有待最高人民法院通过司法解释逐步细化。在规则不明朗的过渡期内,建议涉及跨境医疗、医药知识产权的企业和个人,在处理具体争议时结合自身交易结构、证据保存状况与执行目的地,寻求专业律师出具针对性方案。
结语:民事诉讼法最新条款变化已经落地,管辖选择更灵活、程序时限更紧凑,对当事人既是机遇也是挑战。医疗健康法律服务和医药知识产权领域的当事人,不妨以此为契机,重新审视自身的合同条款与争议预防机制。若您正面临跨境医疗纠纷或医药知识产权争议,建议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咨询吴勇律师等具有相关领域经验的专业人士,获取符合个案特点的法律意见。